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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安厅关于《海南省网约房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1-04-15 12:24 来源: 发文机关: 省公安厅 【字体: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海南省网约房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当前,网约房作为共享经济的代表性新兴业态发展迅猛,但因入住人员流动快、身份信息较难掌握等问题,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为规范网约房信息登记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海南省公安厅研究起草了《海南省网约房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海南省公安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琼公通[2021]56号),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发布实施等程序依次进行。现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415日至425日。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话及短信方式:17700910985

2.电子邮件:zajczdgtk@163.com

3.传真:0898-68836426

4.邮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涯路9号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请在信封上注明“网约房意见征集”字样)


                                         海南省公安厅

                                             2021415





海南省网约房信息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网约房信息登记管理,保障住宿人员、网约房经营者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定并完成交易,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住房以及依法依规可供住宿的其他场所。

网约房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标准和治安、消防管理规定,具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不具备居住安全条件的房间及地下室储藏间、车库、卫生间、厨房、过道、阳台等非居住空间,不得作为网约房居住。应当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房屋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房屋一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约房信息登记,是指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平台公司与住宿人员之间预订、提供、接受网约房服务等相关信息的登记、报送行为。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网约房信息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房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网约房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对网约房信息登记和系统应用进行培训。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承担辖区内网约房信息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平台公司和住宿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落实“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制度。公安机关引导、支持网约房平台公司、网约房经营者和住宿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查验、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条  网约房经营者应为房屋产权人或者合法承租人。网约房经营者的义务:
    (一)经营前,持本人身份证和其他合法证明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房屋产权人经营网约房的,需携带房屋产权证明;个体经营网约房的,需携带租赁合同;公司经营网约房的,需携带租赁合同、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二)经营前,应当向公安派出所报送网约房经营者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实际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报送网约房信息,包括网约房详细地址、产权人、房间及床位数、面积等。
    (三)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证互联网上发布的网约房信息与实际一致,不得以民宿、农家乐、客栈、旅馆等称谓发布房源信息。
    (四)办理入住前,使用接入公安机关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前端设备或手机客户端逐一核验、登记所有入住人员身份信息,确保人证相符,不得让未登记人员入住。
    (五)严禁网约房住宿人员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
    (六)严禁在网约房内从事卖淫、嫖宿、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七)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网约房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房屋产权人的义务: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网约房经营者;
    (二)发现网约房经营者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四)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网约房平台公司的义务:
    (一)对以下信息进行核验、如实登记,并通过信息系统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网约房信息,包括网约房详细地址、产权人、房间及床位数、面积等;网约房经营者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实际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网约房订单信息,包括预订人及拟入住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预订入住时间等。
    (二)配合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违规网约房经营者采取相应措施。
    (三)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查等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  网约房住宿人员的义务:
    (一)如实填报所有住宿人员信息。
    (二)在入住前配合网约房经营者完成公民个人身份实时核验,确保实人入住。
    (三)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
    (四)严禁在网约房内进行卖淫、嫖宿、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保护住宿人员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商业秘密。对工作中知悉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网约房信息登记提供便利,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网上登记,在网约房集中地区、办事窗口、网站等公布网约房信息登记的流程、方式、材料目录。办理网约房信息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网约房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有关规定的适用条件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房屋产权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网约房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网约房住宿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网约房平台公司、网约房经营者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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