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87-0/2019-31948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公安厅 成文日期:2018-03-12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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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64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8-03-12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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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公安局,省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琼府〔2017〕6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确保我省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人才认定问题
“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是指获得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琼府办〔2015〕15号),按照《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琼人社发〔2016〕87号)认定后颁发《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证书》的人才;需申请认定我省高层次人才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认定。
二、关于《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人才确认问题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是指获得由海南省省级职称系列主管部门颁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才。在外省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提供外省颁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相关评审材料,向我省省级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申请确认(附见1:各系列高级职称和主管部门一览表)。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向省级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申请确认;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直接向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确认;高校负责本校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确认工作。
(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以《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公布为准。
三、关于《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人才认定问题
该项人才是指在我省就业、且上年度在我省获得工资性收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金额数(含)及以上人才。
四、关于《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六)项中“领办企业”、“创办企业”认定问题
“领办企业”指具备创业能力人才作为法定代表人联合股东合资创办企业;“创办企业”指个人独资创办企业。
五、关于《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六)项人才确认权限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的创新创业人才审核确认工作。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初审,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合格者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接到市县报送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书;特殊情况需延长初审或审核时间应告知申请人,初审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审核确认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同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所明确的关于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人才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围绕我省12个重点产业(附件3:海南省着力培育发展“12个重点产业”及主管部门一览表),着眼各自领域发展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六、关于《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七)项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认定问题
指国家统一招生的“985工程”“211工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其毕业当年至下年度的7月1日期间,认定为本科应届毕业生。(附件2:教育部“211”及“985”高校一览表)
七、关于《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人才有关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认定问题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含获得脱产全日制本科学历。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的,须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市县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工作,并对符合条件者颁发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中级(不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法办理。
八、关于《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和第五条第(二)项涉及具有外省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确认时限
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确认意见,对确认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颁发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因函查取证需延长确认时限应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九、关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人才确认权限
引进人才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关于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等人才的审核确认工作。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人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会同本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上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市县人民政府自接到初审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出具书面确认意见书。特殊情况需延长初审或审核时间应告知申请人,初审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审核确认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所明确的关于第六条规定人才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十、关于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时限
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对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办人初审、部门领导审核和市县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批复工作。一经审批合格并同意申请人在我省落户的,应在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办理落户手续。情况复杂需延长办理时限应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对我省引进人才递交的申请落户材料存疑的,可向我省各相关主管部门函查(函查时间不计入公安机关或办证中心办理户口审批时间)。经确认的我省高层次人才,可登陆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查询;技师职业资格人才可登陆《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查询。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公安厅
2018年3 月12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