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87-0/2020-24686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公安厅 成文日期:2020-11-06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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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0-11-06 16:21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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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受理部门:各市县(洋浦)公安局,海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海南省公安厅。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期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有关于超过60日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外法律文书式样:
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
×公复补字[ ] 号
(申请人):
你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如复议请求不明确,材料不齐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补正以下材料:(要求补正的材料)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公复不受字[ ] 号
(申请人):
你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
×公复延字[ ]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
关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理,本机关认为: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公复中止字[ ] 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
关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因(行政复议中止审理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项、第三款的规定,决定自年月日起中止本案审理。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将恢复审理。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公复终止字[ ]号
申请人:
住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终止的具体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调解书
×公复调字[ ] 号
申请人:
住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内容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审查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协议的具体内容)
。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签字、捺指印或者盖章)被申请人:(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
×公复决字[ ] 号
申请人:
住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阐述的事实和理由)
。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
经审理查明:(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质证、认证过程)。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所依据的具体条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
(权利告知)
。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公复驳字[ ] 号
申请人:
住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阐述的事实和理由)
。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
经审理查明:(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质证、认证过程)。
本机关认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案件工作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或者听证 裁量争议案件 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经批准最多可延长30日 。 申请条件: 1、有明确被申请人; 2、有明确具体行政行为; 3、属于复议申请范围; 4、符合复议申请期限。 被申请人收到复议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资料。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 可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违法,可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复议调解 驳回复议申请 1、就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后发现该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的; 2、受理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送达 符合国家赔偿法赔偿规定的,决定给予赔偿 维持 责令履行 变更 确认违法 撤销 赔偿补偿案件 复议终止 不予受理: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 转送: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5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符合转送条件的制作《申请转送函》,依法转送有权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受理: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有权受理,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在7日内制作《提交答复通知书》连同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口头申请 结案归档 网上申请 书面申请
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