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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受案范围公开
  • 索  引 号:00817387-0/2020-24686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公安厅 成文日期:2020-11-06 16:21
  • 标       题: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0-11-06 16:21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受理部门:各市县(洋浦)公安局,海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海南省公安厅。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期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有关于超过60日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外法律文书式样:

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

×公复补字[    ] 

(申请人):

你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如复议请求不明确,材料不齐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补正以下材料:(要求补正的材料)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公复不受字[  ] 号

(申请人)

你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

               ×公复延字[  ]

(申请人/被申请人)

关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理,本机关认为: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公复中止字[  ] 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

关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因(行政复议中止审理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项、第三款的规定,决定自年月日起中止本案审理。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将恢复审理。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公复终止字[  ]

申请人:

住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终止的具体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调解书

×公复调字[   ] 

申请人:

住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内容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审查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协议的具体内容)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签字、捺指印或者盖章)被申请人:(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

×公复决字[   ] 

申请人:

住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阐述的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质证、认证过程)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所依据的具体条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

(权利告知)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公复驳字[   ]  号

申请人:

住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阐述的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质证、认证过程)

本机关认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案件工作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或者听证

裁量争议案件

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经批准最多可延长30日

申请条件:

1、有明确被申请人;

2、有明确具体行政行为;

3、属于复议申请范围;

4、符合复议申请期限。

被申请人收到复议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资料。

文本框: 审 理 阶 段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

可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违法,可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复议调解

驳回复议申请

1、就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后发现该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的;

2、受理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送达

文本框: 复议决定阶段

符合国家赔偿法赔偿规定的,决定给予赔偿

维持

责令履行

变更

确认违法

撤销

赔偿补偿案件

复议终止

不予受理: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

文本框: 受 理 阶 段

转送: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5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符合转送条件的制作《申请转送函》,依法转送有权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受理: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有权受理,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在7日内制作《提交答复通知书》连同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口头申请

结案归档

网上申请

文本框: 提 出 申 请

书面申请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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