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87-0/2024-40204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公安厅 成文日期:2013-09-02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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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海南省门楼牌编制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3-09-02 10:06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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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海 南 省 公 安 厅 文 件
琼公通〔2013〕543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门楼牌编制管理
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公安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门楼牌编制管理工作,现将《海南省门楼牌编制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有关情况请及时报省厅。
海南省公安厅
2013年9月2日
海南省门楼牌编制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门楼牌编制管理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职责,是实施户籍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强化实有房屋和实有人口管理,夯实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实现我省门楼牌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门楼牌,是指城市单位的院落、居(村)民庭院、平房、楼房的法定标志和住址代码。
第三条 门楼牌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编制、整齐规范、方便管理。门楼牌的种类、式样、规格、材料、质量按照国家标准(GB17733—2008《地名标志》)执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门楼牌的主管部门,民政、住建、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门楼牌的设置
第五条 门楼牌号的编制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的原则,原则上不对现有的门楼牌地址重新编制号码。除历史形成的编号顺序以外,门牌应当按街、路、巷的走向进行编号。
第六条 原则确定道路起点为由东往西、由北往南,左侧为单号,右侧为双号。为了保持其相对稳定,市区街道有空地的地方,编码时必须适当留出空号。
第七条 同一建筑物的商铺,应采用“门牌号+支号”的方式编设门牌,某地域预留号不足时也可按此种方式编设。门牌号应当按照顺序排列,不得无序跳号、重号,在市区一般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一定距离的或根据实际规划情况,应当留出备用的门牌号。
第八条 按照先编小区(住宅院落)大门号、再编院内楼栋、单元,后编户号的原则。楼栋牌自东向西,自南向北编码;单元牌由外向内编码,户号从下至上,左单右双连续编码。
第九条 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等应当编门楼牌号。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行政管理和实际情况的需要,设置临时门楼牌。
第十条 门楼牌编号必须以市、县一级政府部门正式命名、更名的批复文件为依据。凡未正式命名、更名的地名,一律不予编制门楼牌号码。
第十一条 城镇门楼详址基本格式:城镇基本格式为××幢(栋、楼、座)××单元××室(号),幢(栋、楼、座)、单元、楼层、户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平房不填写单元号;农村门楼详址基本格式为××村(组)××号,门楼编制方法与城镇一致的,与城镇居民住址的编制相同。
第三章 门楼牌的编号
第十二条 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楼牌是指标示院落内楼房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经各地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路、街、巷两侧的院落、独立门户设置门牌;使用门牌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院落内的建筑物设置楼牌。
第十三条 门牌分主门和旁门、后门三种。凡一座建筑物有几个门,内部不相通的各编为主门。内部相通的,应以面向主要街、路的门为主门,或依建筑物主要的门为主门编号,余为后门、旁门不编号。如几个门均面向不同街、路,应以主要的门为主门,编制大门牌;其余为副门,可以分别单独编制小门牌。
第十四条 街路巷两侧主门牌建筑物两侧及后面的门,编为支门号。支门号按由东向西或由南向北的顺序编排,街路巷两侧设门的院落,临街编院门牌(主门牌),院内建筑物的门,以距主门号最近的门为编排支门号的起点,按顺序编排。
第十五条 独门独院楼房,按门编号;院内数幢楼房,按院门编门号、幢号(栋号)。如某号某幢(1号1幢,1号2幢)。
第十六条 点式楼房。以楼房编号,门牌号(幢号)、楼层号、住户室号为序排列。如某号某室(2号101室,2号201室或2幢101室,2幢201室)。
第十七条 单元式楼房。以楼为单位编幢号(栋号)、单元号,在幢号、单元号之后加楼层号、住户室号。如某幢某单元某室(一层编为3幢1单元101室,二层编为3幢1单元201室)。以楼为单位编门牌号(幢号)、楼层号、住户室号。不设单元号的,住户室号按由东向西或由南向北的顺序编排。
第十八条 高层公寓。以楼或院门为单位编门牌号、幢号,按楼层和顺序编号,一层编一个序号,如某幢某室,第一层编1幢101-104室,第二层编1幢201-204室,十层以上编1幢1001-1006室,二十层以上编1幢2001-2004室,以此类推。
第十九条 楼下是单位或商业网点,楼上是住户,楼上住户的楼梯口与单位或商业网点门并列的,与单位或商业网点的门一起编排门牌号码,并视为接幢,楼上门号按单元或通廊式楼房同样编排。
第二十条 道路两旁的房屋,底层为企事业单位或商店,楼上为住宅的,楼号和企事业单位的门号统一编排,住宅单元门号按楼房编排方法编排。
第二十一条 楼房单元号、住户室号的编排顺序:以幢单元号为单位,面向单元门从楼房的进口按顺序编,住户室号的编法同单元号。
第二十二条 花园式住宅的编号。所有花园式住宅只编一个主门号,以主门所在的路、街、巷号码位置编号,花园内的各幢楼房,则按幢、单元、层编号。
第四章 门楼牌的制作安装
第二十三条 门楼牌的制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7733—2008《地名标志》),由具有生产资质的企业按统一的门牌规格标准制作。一般单位、学校、大型商场、封闭式住宅小区原则设立大门牌,住家户、沿街商铺等设立中门牌,住宅楼分别设立楼幢牌、单元牌和室号牌。
第二十四条 门楼牌的安装。单元牌安装在单元门的左侧(面对),牌面下沿距地面约2.5米;室号牌安装在门楣居中;街路巷两侧和自然村的门牌安装在门楣的左侧(面对)或居中,牌面下沿距地面2—2.5米。一条街、路、巷的门牌或一个住宅区的楼牌,应当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等。
第五章 门楼牌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公安局负责本地门楼牌的设置、编号、制作、安装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巡视制度,定期对辖区门楼牌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报市、县(区)公安局查漏补缺,确保门楼牌的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门楼牌编制工作纳入县市(区)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工作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门楼牌设置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不收取门楼牌工本费。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海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省边防总队,垦区公安局。
海南省公安厅警令保障部 2013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