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海南良好的生态环境质量和道路交通秩序,科学合理调控小客车保有量,促进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本省购买小客车,应当符合本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的要求。小客车保有量调控实行动态管理,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小客车需求量、环境承载能力、公共交通发展、道路通行状况等因素制订调控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客车,包含新能源小客车和普通小客车。本省鼓励使用新能源小客车。
第四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报废属于国家第三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普通小客车,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是本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的主管部门,具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和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调控管理机构),通过统一网站、各市县调控服务窗口等途径,负责受理业务申请、审核及出具申请文件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名下没有本省登记应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可以按需购买新能源小客车,直接办理新能源小客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等业务。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购买普通小客车的,如名下没有本省登记应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应当通过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www.hnjdctk.gov.cn)或者海易办APP按需申请;不能网上申请的,可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申请通过后办理普通小客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等业务。
第八条 普通小客车申请文件实行电子化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查阅、下载。
申请文件有效期为12个月;逾期未使用的,申请文件失效。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及时受理举报。
第十条 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申请文件的,调控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业务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小客车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802)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二)新能源小客车是指属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范围的,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小客车,主要包括纯电动小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小客车及燃料电池小客车。
(三)普通小客车是指新能源小客车之外的其它小客车。
(四)单位是指本省的机关、事业单位、外国驻琼领馆、外国驻琼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琼代表机构以及在本省登记注册的企业、社会组织。
(五)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7月31日印发的《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琼公通〔2018〕4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