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改善海南生态环境质量,合理配置道路交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对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道路行驶的外地号牌小客车实行限期通行管理。
第三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海南省使用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外地号牌小客车实行过渡期管理。
第四条
以下外地号牌小客车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道路行驶不适用本办法: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二)非营运性质的新能源小客车。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限期通行及过渡期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职权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限期通行管理
第六条
外地号牌小客车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道路行驶,每一自然年度内可通行天数累计不超过120天。不占用道路行驶时不计入当年通行天数。通行天数当年有效,不跨年度累计计算。
第七条
限期通行实行智能无感化管理。外地号牌小客车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通行无需办理登记,由管理系统自动统计其行驶情况。
第八条
外地号牌小客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可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网址、微信公众号等途径查询车辆的可通行情况。
外地号牌小客车登记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网址、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将车辆最新有效信息留存。
第九条
外地号牌小客车在海南省行政区域道路通行除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外,同时应遵守各市县依法制定的具体交通管理措施。
第三章
过渡期管理
第十条
在琼注册企业、驻琼机构以及在琼居住的个人所持有的外地号牌小客车(非营运性质)可办理过渡期备案,过渡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不受120天限期通行限制。
第十一条
外地号牌小客车所有人办理过渡期备案,可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网址自助办理,也可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服务窗口办理。
办理过渡期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单位所有人的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个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居住信息。
身份证明包括:
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居住信息包括:
户口簿、居住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居住证领取凭证。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管理系统自动核实备案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过渡期备案。
车辆所有人可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网址、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查询车辆过渡期备案记录。
第十三条
已办理过渡期备案的外地号牌小客车,在过渡期届满后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限期通行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驾驶外地号牌小客车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海南省行政区域道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办理过渡期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过渡期备案。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号牌小客车”是指非海南省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号牌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